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
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
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
中国·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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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: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
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
嘉源(2023)-01-475
敬启者:
根据心脉医疗的委托,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,并获授权为
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(2023)-01-030号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
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
告》(以下简称“《律师工作报告》”)、嘉源(2023)-01-029号《北京市嘉源律
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
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法律意见书》”)、嘉源(2023)-01-202
号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2022
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(一)》(以下简称“《补充法
律意见书(一)》”)、嘉源(2023)-01-284号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
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
充法律意见书(二)》
(以下简称“《补充法律意见书(二)》”)、嘉源(2023)-01-373
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2022
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(三)》(以下简称“《补充法
律意见书(三)》”)。
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
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》,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
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对应内容进行了明确。本所在补充
核查的基础上,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进行了更新,并出具《北京市嘉源律师
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
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》(以下简称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”)。
心脉医疗·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•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
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、名称、缩略语,除非另有明确说明,与
其在《律师工作报告》《法律意见书》《补充法律意见书(一)》《补充法律意
见书(二)》和《补充法律意见书(三)》中的含义相同。本所在《律师工作报
告》《法律意见书》《补充法律意见书(一)》《补充法律意见书(二)》和《补
充法律意见书(三)》中所作的各项声明,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。
心脉医疗·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•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
一、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
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》,将 2022 年度向特
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254,683.93 万元(含本数)调减
为不超过 180,922.87 万元(含本数),该等调减规模已覆盖本次募投项目肿瘤介
入产品生产和研发相关支出。
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
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》,本次募投项目“全球总部及创新与产业化基
地项目”和“外周血管介入及肿瘤介入医疗器械研究开发项目”中拟使用募集资
金的均不涉及肿瘤介入相关产品,公司后续将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肿瘤介入产品。
本次董事会系对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
金和募投项目对应内容的进一步明确,无实质变化。
大会授权范围之内,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经本所律师核查,除上述情形外,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,本次发
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与《补充法律意见书(三)》中披露的信息一致,本次发行
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。本次发行尚待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
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。
二、 结论意见
综上,本所律师认为:
规规定的实质条件。
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。
心脉医疗·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•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
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。
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,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
目的。
特此致书!
心脉医疗·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嘉源•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
(此页无正文,系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(集团)
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(四)》之
签署页)
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:颜 羽
经 办 律 师 :傅扬远
李 信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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